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8101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经某,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宝泉岭管理局。
被执行人:裴某,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宝泉岭管理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经某与被执行人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经某与被执行人裴某于2019年5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经某同意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2019)黑8101执55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泽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国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