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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6民初1333号

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海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海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民初1333号

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南阳路**。

法定代表人:宋晓林,经理。

被告:王海侠,男,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海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00元,减半收取计230.50元,由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乃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