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民初1333号
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南阳路**。
法定代表人:宋晓林,经理。
被告:王海侠,男,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海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00元,减半收取计230.50元,由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乃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