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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0822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张万绪与被执行人杨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万绪;杨晋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晋08**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张万绪,男,62岁,汉族,万荣县居民。 被执行人杨晋科,男,55岁,汉族,万荣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张万绪与被执行人杨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晋0822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 3、本院于2019年5月5日调查了被执行人在万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屋产权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情况。 4、本院对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持有的理财产品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9年5月8日调查了被执行人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荣县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资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7、本院于2019年3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轿车一辆,因未发现该车辆线索,固未能实施。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殿勇

审判员  孙丽萍

审判员  薛 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玉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