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20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艳,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贝卡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与北环城路交汇万星幸福城13号楼106。
法定代表人:孙莹莹。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贝卡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单艳芳
审 判 员 李金萍
代理
审判员 姜晓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宇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