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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7941号

吕素荣与广东宏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21-08-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吕素荣;广东宏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06民初27941号

原告:吕素荣,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山,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铁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国林、郝艳龙,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吕素荣与被告广东宏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入职日期:2014年4月14日。

二、工作岗位:开发投资部经理,2016年10月起调整为开发投资部经理兼茂名市精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三、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于2014年4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原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实际天数计算,初始工资额为9000元/月;原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告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原告在被告发放工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没有向被告提出异议,表示原告对被告发放的工资没有任何异议。2017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邮寄了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其中附送的劳动合同载明期间为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7月1日,工资按9000元/月。原告未同意。原告庭审中表示,被告已发出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说明其并非采取顺延原合同的方式来处理三期问题,但续签通知书降低了原告的待遇,且没有覆盖三期。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没有就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故原书面合同仍然有效,且因原告处于三期而自动延续。故本案中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四、工资标准:2014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出具录用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每月基础工资9000元、交通补贴1000元、通讯补贴200元、外派补贴2400元、管理补贴1000元,合计13600元。原告的工资流水显示,其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次月开始休病假)期间,每月实发工资约为19200元;原告提交的2017年1月和3月的工资表照片显示:工资表被对折,只显示部门、职务、姓名、工作日和签收栏,原告注明“认可总额”并签字。原告表示,当时被告不给原告看内容,其只知道发放总额。原告主张其工资在2016年10月起调整为19900元/月,被告仅认可原告的基础工资9000元。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从实发工资数额来看,原告的工资已调整为19200元/月,而被告未就此提交证据反驳,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此外,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认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时,系以工资总额计算,而非以其中的基础或基本工资计算。最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系其法定义务,不得使用合同约定限制劳动者对工资的异议期间。

五、2018年7月(1日至17日期间)工资:被告仅确认原告出勤9个工作日,而2018年7月11日至13日缺勤。原告提交了其申请2018年7月11日至13日休婚假的请假条,被告总经理已签字,本院确认其婚假情况。故本院认定其2018年7月出勤12个工作日,当月工资应计算为10472.73元(19200÷22×12)。

六、病假工资差额: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11月23日期间,原告休病假。原告主张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11月22日期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计算病假工资。经查,该行政法规第十六条载明: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被告辩称已按同时期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经查,病假期间,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工资3203.59元[11551.42元(2017年5月实发工资)-19200元÷23×10],可推算出2017年5月22日至31日期间已发放1971.44元(3203.59÷13×8);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工资3202.84元、2017年7月至10月工资6064元(每月1516元)、2017年11月1日至23日工资1171.45元[1516÷22×17(2017年11月17个工作日),故在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11月23日(因当天原告主张了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可视为已主张工资差额,故予以计入)期间,病假工资已发放12409.73元。

本院认为,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仅是最低标准,原告主张的行政法规有效,应按照该规定计算病假工资,病假期间工资标准为13440元(19200×70%),故病假期间工资本应计算为82260.23元(13440÷23×8+13440×5+13440÷22×17)。扣除已发的12409.73元,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11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为69850.5元。

七、产假工资差额:原告法定产假期间为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5月20日。2018年5月18日,被告的管理人员向原告发送微信,批准其产假于2018年5月30日截止并要求原告于2018年6月1日上班。原告表示其后接到通知,因2018年6月1日是周五没人上班,故其实际从下一周开始上班。被告不确认该微信的真实性,且抗辩上述微信仅是同意原告不上班,并非同意原告带薪休假。经查,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被告已支付实发工资50761.59元[1516÷22×5(2017年11月5个工作日)+32417.04(5402.84×6)(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元+18000(2018年7月23日发放的生育津贴及产假差额工资)]。

本院认为,如前所述,原告在产假前的月工资标准为19200元,原告法定产假期间工资应依此计算。另外,关于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是否应发放工资的问题,从被告发放了2018年5月工资5402.84元的数额来看,被告实际上系认可原告产假的延续的,否则不会按照其主张的产假工资标准足月发放原告工资。故本院采纳上述微信,认定被告已批准原告的产假延长。因此,原告产假期间(实发)工资本应计算为118728.86元[19200÷22×5(2017年11月5个工作日)+115200(19200×6)(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19200÷23×1(2018年5月31日原告未上班,被告也未批准产假延续至该天,扣当天工资予以扣除)]。扣减被告已支付的50761.59元,产假工资差额为67967.27元。

八、2017年年终双薪:原告提交了其建设银行银行卡交易流水作为证据,其中2017年初有一笔备注为年终奖的款项进账,原告还指出2015年、2016年初亦有一笔年终奖款项进账;原告提交了其与人事主管的微信记录,该微信记录内容显示日期为2017年1月24日,双方就2016年的年终双倍双薪问题进行沟通。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至多可证明历史年份的年终奖的发放情况,并不能证明双方就2017年的年终双薪问题达成约定。

九、离职情况:2018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吕素荣女士与广东宏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关要求的函”,称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按照工资数额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即日解除劳动合同。

十、经济补偿金数额:86400元(19200元/月×4.5月)。

十一、原告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7月24日。

十二、原告仲裁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1.2018年7月份的工资13724元(19900元/月÷21.75天/月×15天);2.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被克扣的病假期间工资74484元(19900元/月×70%×6个月-已发放的9096元);3.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克扣的工资(含哺乳期)97900元;4.2017年年终双倍双薪39800元;5.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9550元6.未按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218900元。

十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18〕4683号裁决书: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工资差额11484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8日的工资8234.4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被告对仲裁结果无异议。原告表示对2018年6月工资差额11484元无异议。

十四、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1.2018年7月份的工资13724.13元(19900元/月÷21.75天/月×15天);2.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11月(22日)被克扣的病假期间工资74484元(19900元/月×70%×6个月-已发放的9096元);3.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6月被克扣的工资103538.4元;4.2017年年终双倍双薪39800元;5.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9550元6.未按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218900元。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以上查明事实,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病假工资差额69850.5元,产假工资差额67967.27元,2018年6月工资11484元,2018年7月工资10472.73元,合计159774.5元;被告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86400元。至于原告其他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吕素荣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东宏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吕素荣支付经济赔偿金864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东宏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吕素荣支付工资差额159774.5元;

三、驳回原告吕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宏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阮 岸

人民陪审员  谢海梅

人民陪审员  罗卫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金馨周舟 本判决书于 年 月 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