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1民初1704号
原告:沂南县马牧池乡东柳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南县马牧池乡东柳沟村。
主要
负责人:刘书军,该村书记。
被告:王西仁,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沂南县马牧池乡东柳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西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沂南县马牧池乡东柳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南县马牧池乡东柳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沂南县马牧池乡东柳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刘秉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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