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91执1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舒立平,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江西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关于本院执行的舒立平与江西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191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向申请人舒立平支付人民币28466.40元及利息179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9日止),承担诉讼费1241元,承担保全费447元,总计:37165.34元。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19年2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房产和车辆、股权股息、保险产品等财产信息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两个银行账户分别有存款106792.52元、9158.04元,合计115950.56元。但已被其他法院超额冻结。2、2019年2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19)赣0191执133号执行裁定书。3、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未到法院进行约谈。4、2019年2月26日,本院经向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5、2019年3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6、2019年4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7、2019年5月23日,本院申请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37165.34元。8、2019年5月23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9、2019年5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10、2019年5月23日,本院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37165.34元,未履行金额为37165.34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57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丽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