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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24执291号

叶于清、叶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于清;叶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4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叶于清,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寿宁县。

被执行人:叶寿,男,1964年9月1日,汉族,寿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于清与被执行人叶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9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于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叶于清与被执行人叶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叶于清申请撤回对上述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9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东

审判员  范希耀

审判员  张高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良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