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4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叶于清,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寿宁县。
被执行人:叶寿,男,1964年9月1日,汉族,寿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于清与被执行人叶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9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于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叶于清与被执行人叶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叶于清申请撤回对上述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9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东
审判员 范希耀
审判员 张高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良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