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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394号之一

吴国春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吴国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2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国春,男,1960年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楼**315。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吴国春与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62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国春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560.251968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已长期无人办公,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将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高消费。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吴国春。本案执行标的还剩560.251968万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国春释明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吴国春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吴国春发现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苏向京

审 判 员 李京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耀

书 记 员 杨博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