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02民初246号
原告:李权,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四川省宣汉县,现住汕尾市区。
被告:郑凯庚,男,198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汕尾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权诉被告郑凯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权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并支付原告本案诉讼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7.5元由原告李权负担。
审判员 陈 文 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颜卫东(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