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502民初246号

李权与郑凯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21-07-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权;郑凯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02民初246号

原告:李权,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四川省宣汉县,现住汕尾市区。

被告:郑凯庚,男,198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汕尾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权诉被告郑凯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权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并支付原告本案诉讼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7.5元由原告李权负担。

审判员 陈  文  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颜卫东(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