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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执649号

郭权辉、商丘市聚美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权辉;商丘市聚美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2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郭权辉,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商丘市聚美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商丘市睢阳区杭州路北市丝绸公司家属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558300045Y。

法定代表人:张兆哲,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郭权辉与商丘市聚美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402执6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文杰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柴显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