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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恢959号

王惠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惠玲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122执恢959号王惠玲、郑州伟明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王惠玲申请执行郑州伟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959960元,因被执行人郑州伟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牟县东风路南、中兴路西的东鑫大厦三楼301室房产(面积1845.74平方米、该楼预售证号:**)经过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拍卖、变卖时无人竞买而流拍。截止到2019年3月2日,王惠玲借款本金2910000元和利息、违约金之和为6454380元。本院(2017)豫0122执恢960号案件第二顺位查封了该处房产,申请执行人张鹏(身份号码4101221989********)也向本院申请以该处房产抵债。截止到2019年3月2日,张鹏借款本金1920000元和利息、违约金(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郑州伟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200000元)之和为4104640元。二人的债权总和为10559020元。申请执行人王惠玲、张鹏自愿以该处房产的保留价933万元抵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不足部分自愿放弃。至此,王惠玲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豫012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审判长  朱卫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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