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90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留宾,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博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产业集聚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周宝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顺、史国政,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留宾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博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9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98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留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 亮
审判员 周 金
审判员 扈孝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明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