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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1执475号之二

盖红燕、刘乐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盖红燕;刘乐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21执4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盖红燕,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

被执行人:刘乐乐,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区人民法院(2018)鲁0521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北京现代鲁E×××**号小型轿车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盖红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温国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