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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3执199号

涂倩、沙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涂倩;沙欧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3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涂倩,女。

被执行人:沙欧,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倩与被执行人沙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5月24日经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确定乙方偿还甲方借款100000元,并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担负案件受理费1150元,共计101150元及利息。经双方协商,甲方只要乙方偿还1011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甲方自愿部分放弃。(一)经法院扣划已执行55791.24元。(二)余下45358.76元及利息,甲方只要乙方偿还50000元,并分期偿还。分期如下:乙方自2019年7月开始(含七月),每月30日之前想甲方支付至少1000元。乙方保证三年内偿还全部欠款(2022年7月前)。若乙方按期履行,本案执行完毕。如乙方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任意一期欠款,甲方有权利想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法院留存一份,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4日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豫1303执19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炯

审 判 员  曹 伟

代理

审判员  靳志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超然(注:此裁定适用于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的情形,结案方式为“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以该种方式结案,不用解除失信、限高等强制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