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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刑终2号

张广胜,张龙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行贿
当事人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张广胜;张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定 书(2019)陕06刑终2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广胜,曾用名张光胜,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宜川县,现住宜川县,农民,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宜川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8年6月21日经延安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被采取留置调查措施,2018年8月3日被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辩护人尧百祥,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龙,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宜川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农民,2018年7月14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宜川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7月16日经延安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被采取留置调查措施,2018年8月3日被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华,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广胜、张龙犯行贿罪一案,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陕0630刑初69号刑事判决,原审人张广胜、张龙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呼玉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广胜及辩护人尧百祥、上诉人张龙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8月,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工程征迁工作在宜川段开始实施。宜川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宜川段)工程征迁公告》,依据延安市政府《关于印发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宜川段)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征(2015)60号),征收范围涉及丹州街道办、云岩镇、秋林镇、集义镇、交里乡部分集体土地和薛家坪林场、甘草林场、交里林场部分国有土地共计2214.8亩土地。该项目红线内征迁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相关乡镇部门配合,其中宜川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和宜川县土地统征办公室副主任翟某某负责交里、云岩、丹州、集义(桌里村组)地域内蒙华铁路用地的征迁工作,县统征办工作人员闫某某协助翟某某开展征迁工作,负责地上附着物登记,土地丈量,填写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等相关工作。在XX镇XX村开展征迁工作中,由时任刘家桌行政村党支部书记韩某甲、村委会主任胡某某协助国土局工作人员翟某某、闫某某从事蒙华铁路征迁工作,负责指认地界、地块四至、土地权属和性质、清点地上附着物、协调纠纷、管理并兑付土地补偿款等工作。2016年4、5月份,XX镇XX村村民被告人张龙(被告人张广胜五弟)觉得自己家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规格标准过低,便多次找县统征办翟某某等相关人员要求提高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翟某某一直没有答应,被告人张龙没有办法,就找到被告人张广胜商量给翟某某送些钱款,以提高自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被告人张广胜即拿出2万元钱交给被告人张龙让送给翟某某,当晚,被告人张广胜、张龙二人在翟某某的XX楼XX楼XX道将2万元钱硬塞给翟某某,第二天被告人张广胜、张龙二人又到县国土局去找翟某某,要求提高被告人张龙家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翟某某仍然不答应。被告人张广胜、张龙回来后商量认为送钱少了,不如一次到位,送够10万元钱。被告人张广胜又从家里拿出8万元钱,用报纸包裹后交给被告人张龙。当天晚上,二被告人在财政局门房问清翟某某住处后,便来到翟某某居住的财政局家属楼二单元502单元房内,将准备的8万元钱送给翟某某,并要求提高被告人张龙的地上附着物标准,提高紫花槐面积、减少洋槐面积,达到多获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目的,翟某某收受8万元后便与被告人张广胜、张龙二人商议,让被告人张广胜、张龙到国土局先找高某某争吵,高某某会安排翟某某负责处理,这样翟某某就好办了。

被告人张龙将他与被告人张广胜给翟某某送8万元钱的过程偷拍了视频。第二天,被告人张广胜、张龙即与高某某发生了争吵,高某某果然安排翟某某处理此事。翟某某随即安排闫某某调整被告人张龙的地上附着物标准,被告人张龙的3.1亩地上附着物原来登记为紫花槐重新调整后为洋槐林,被告人张龙的11.042亩洋槐林重新调整后登记为紫花槐,将被告人张龙14.142亩征地面积其中台地为3.1亩,林地为11.042亩调整为台地11.042亩,林地为3.1亩,填写了《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第23号》和《蒙华铁路征地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登记表23号》,由于紫花槐补偿标准为每亩3.7万元,洋槐林补偿标准为每棵17元,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8000元,台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4万元,紫花槐补偿标准显著高于洋槐补偿标准,台地的土地补偿款标准高于林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使被告人张龙多获取40余万元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告人张龙还想把3.1亩地上附着物全部调整为紫花槐,翟某某没有答应,被告人张龙即在新调整后的地上附着物登记表和补偿协议书上签了字。被告人张广胜见被告人张龙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已调整到位,又去找翟某某说自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调整问题,翟某某没有答应,并问被告人张广胜是不是给谁说下什么了,被告人张广胜想起答应给胡某某15万元办事的钱还没有给,回家即联系胡某某并将15万元钱交给胡某某,随后被告人张广胜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得到提高。6月21日,宜川县国土局向被告人张龙账户拨付了417360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被告人张龙将所得补偿款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支出,从被告人张广胜处借付的10万元贿赂款至今未予归还。2016年10月21日云岩财政所向被告人张龙个人信合账户拨付了14.142亩的70%征地补偿款237586.6元,同年11月30日云岩财政所向被告人张龙个人信合账户拨付了余下30%征地补偿款101832元。2016年4、5月份,XX镇XX村村民被告人张广胜到翟某某办公室,提出想让翟某某帮忙提高他名下地上附着物标准,并表示给翟某某好处,翟某某没有同意。随后,被告人张广胜联系了胡某某,给胡某某提出愿意花一些钱,提高一下他的地上附着物标准,让胡某某帮忙找人办理,胡某某表示愿意去找相关领导办理。胡某某答应被告人张广胜让其帮忙提高地上附着物规格标准的请求后,先后多次联系翟某某,让翟某某帮忙给被告人张广胜提高地上附着物,并告知了翟某某,被告人张广胜愿意花一些钱来提高他家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翟某某考虑到蒙华铁路征迁工作离不开村委会主任胡某某的签字、盖章,并且感觉到胡某某发现了翟某某、闫某某、韩某甲三人虚报征地面积和附着物的事情,就同意了胡某某的要求。胡某某和翟某某说好后,胡某某告诉了被告人张广胜需要15万元才能办好事情,被告人张广胜就电话上约胡某某到其南关租住的住房里,具体商议给胡某某15万元钱用于提高被告人张广胜地上附着物规格和标准的事情,因被告人张广胜现金不够,被告人张广胜当即电话联系向其妹妹张某甲借款4.99万元、向其小舅子贺某乙借款5万元,借款到账后,被告人张广胜和妻子贺某甲一起到银行连同贺某甲卡上5万元共取款15万元,回到被告人张广胜租住的房屋后交给了胡某某,胡某某将15万元钱带到北关邮政储蓄银行,在高彩芳名下存为果款专用存单5张(每张3万元)。胡某某收到被告人张广胜15万元后,即告知翟某某收到了被告人张广胜要求提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办事的钱,并说看要不要给翟某某带来,翟某某说不要。随后翟某某即安排闫某某将被告人张广胜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规格、面积做了调整,使被告人张广胜的地上附着补偿款由原来的60余万元调整到984765元。闫某某重新制作了张广胜的《蒙华铁路征地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登记表》、《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分别登记在被告人张广胜和贺某丙名下,被告人张广胜同意了调整后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数额后,由贺某甲代被告人张广胜在登记表和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确认。2016年6月21日,宜川县国土局向被告人张广胜和贺某丙账户分别拨付了612597元和372168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贺某丙随后将拨付的372168元转账到被告人张广胜账户,被告人张广胜除获取其应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外,通过给予胡某某等人送钱款的手段,额外获取国家30余万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告人张广胜所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用于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支出。胡某某将收受被告人张广胜的15万元钱用于支付他与谢某某打架的伤害赔偿费。据此,宜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广胜向协助政府管理征用土地补偿的村委会主任胡某某行贿15万元,以达到提高个人征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最终多套取了国家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0余万元。被告人张广胜又帮助被告人张龙向负责征迁工作的原国土局统征办副主任翟某某行贿10万元,为被告人张龙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最终为被告人张龙多套取了国家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40余万元;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广胜、张龙行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广胜辩护人称被告人张广胜举报他人犯罪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被告人张广胜行贿只是获得其合法利益,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同时,被告人张广胜有被索贿的情节。经查,被告人张广胜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张广胜为了提高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而主动找到村主任胡某某让其给翟某某送些钱,提高其地上附着物的标准,不属索贿;故对被告人张广胜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张龙辨称其给翟某某送的8万元是被告人张广胜让他去的,他不知情;经查,被告人张龙的辩论意见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广胜与被告人张龙行贿10万元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张龙为主犯,被告人张广胜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未将多套取的补偿款退还,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广胜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以被告人张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对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张广胜上诉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向胡某某行贿的15万元是胡某某主动提出可以把其地上附着物标准往上调而向其索要的。

被告人张广胜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广胜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广胜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浅薄,存在被索贿的情节,应当减轻对其的处罚;被告人张广胜行贿并未获得非法利益,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且在翟某某贪污一案中被告人张广胜提供了重要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行贿金额有异议,认为其给翟某某送的8万元是被告人张广胜让他去的。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张龙套取40余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张龙有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又是初犯、偶犯,请求对张龙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广胜、张龙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理问题线索或材料审批表证明,宜川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办理翟某某、闫某某、韩某甲等人涉嫌贪污一案中发现张广胜为提高地上附着物补偿规格,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向时任村委会主任行贿15万元。2、立案调查决定书证明,宜川县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6月20日决定对张广胜立案调查;2018年7月14日决定对张龙立案调查。3、宜川县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张广胜、张龙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证明,宜川县监察委员会建议对被告人张广胜、张龙予以逮捕。4、逮捕决定书证明,2018年8月3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广胜、张龙依法逮捕。5、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广胜供述,2016年蒙华铁路修铁路经过他村,涉及到土地赔偿和地上附着物赔偿,他和张龙位于XX镇XX村的地块在赔偿范围,当时国土局的工作人员给他们实地丈量勘验后,赔偿的数额他们不满意。他和张某丁先后两次到负责该工作的国土局工作人员翟某某处,给了翟某某行贿10万元现金(10万元是他借给张龙的),之后翟某某帮助给张龙调整了地上附着物赔偿数额,使张龙多获取了几十万元的赔偿款。之后,他又多次找翟某某要求调整他自己家的地上附着物赔偿数额,翟某某未答应。他便找到村主任胡某某,让胡某某给他帮忙,胡某某向他提出要15万元,他给了胡某某15万元后,翟某某安排闫某某将他的赔偿款从60余万元调整为90余万元,他多获取了30余万元。6、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龙供述,他对蒙华铁路修路征用他的土地,给他地上附着物赔偿数额不满意,便和张广胜协商后和张广胜一起先后两次给负责该工作的翟某某送了10万元现金(该10万元是张广胜借给他的),之后翟某某帮助给他调整了地上附着物赔偿方式和数额,他多获取40余万元。7、证人贺某甲证言证明,他是张广胜的妻子,蒙华铁路征收他们家的地及地上附着物,她和丈夫张广胜多次到土地局签补偿协议,都为签成,每次去签协议时她村村主任胡某某都在场。后她丈夫让给了胡某某15万元,过了几天,胡某某就通知他们到土地局把补偿协议签了。8、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2016年5月17日她从冯继亮的银行卡中给张广胜转了49900元。9、证人贺某乙证言证明,2016年5月17日他给张广胜借了5万元,是通过中行转账转到张广胜的银行卡上的。10、证人韩某甲证言证明,2015年蒙华铁路在王河村征地完成后,张广胜给他打电话,想让他帮忙给翟某某、闫某某说提高自己家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规格,增加一些补偿款,并愿意将多增加的补偿款给他们几个分一些,他表示没有办法,之后张广胜再没有找过他。11、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他是刘家桌村村委会主任,协助政府开展蒙华铁路征迁工作,他和支书韩某甲主要工作是联系群众、指认地块界限、协调纠纷、管理并兑付土地补偿款等。他作为时任村委会主任,代表村委会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与国土局签订永久性土地征收协议。2016年在征地过程中,张广胜多次找他要求调整自己家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规格和数额,他提出需要花钱办事找翟某某。之后,张广胜筹集了15万元给了他,他钱后发现张龙给他拍照了,为了保险起见他带着张广胜一起到邮政储蓄所,将该15万元以每张3万元的苹果专款存单存到了储蓄所,共5张存单,以防日后出事后辩解为苹果钱。他收了张广胜15万元后,便告知了翟某某,翟某某将张广胜家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规格和数额调整为90余万,比调整前的数额最少高出20-25万。后来他将张广胜给的15万全部赔偿给了谢某某。12、证人闫某某证言证明,他按照翟某某的指示将张龙家的征用地的地上附着物规格予以调整,将之前已确定的实际地上附着物紫花槐和洋槐面积进行了对调,调整后的地上附着物赔偿比调整前的高了39万余元。翟某某和韩某乙、胡某某三人又商量由张广胜给胡某某20万元用来给张锋妻子赔偿医药费(因征地发生打架),然后通过给张广胜虚报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弥补张广胜的损失,原本实际地上附着物只能补偿50万元左右,调整后的补偿款实际兑付了98万多元。13、证人翟某某证言证明,他在负责蒙华铁路征地赔偿时,分两次收受了张龙的10万元,后他将张龙的地上附着物规格和数额违规进行了调整,但张龙还不满意,并以行贿视频威胁他,他又给进行了二次调整,调整后的数额比调整前的数额高出416984元。他明知胡某某收取了张广胜的15万元现金,又按照胡某某提出的要求,将张广胜名下的地上附着物的规格和赔偿数额予以调整。14、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她是张龙的前妻,蒙华铁路征收她家土地时,她和张龙都到现场看了。她们家原始登记的是一整块14.142亩林草地,没有11.042亩紫槐花地和3.1亩洋槐地,是张龙从张广胜那里借了10万元,给了土地局的翟某某,翟某某把她们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作了调整。张龙还给她看了给翟某某钱时的手机录像,手机中还有一段视频,张龙说是张广胜给她村村主任胡某某15万元时拍的视频,还有一段是张广胜和胡某某在邮政储蓄存钱的视频。张龙借张广胜的10万元,张广胜的妻子贺某甲要了多次,张龙一直没有给还。15、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2017年6月份,XX镇XX委书记,张龙曾到云岩镇政府反映过胡某某和翟某某受贿的情况,因当时张龙并不配合调查,未将事情的缘由和过程调查清楚,没有形成纪检案子。16、证人贺某丙证言证明,张广胜家的赔偿款其中有30多万是借他的银行卡收的款,之后他全额给了张广胜转了。17、蒙华铁路征地土地附着物补偿款兑付情况汇总表、蒙华铁路征收土地面积分类统计表、蒙华铁路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明细表、张广胜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宜土征(2016)20号)和蒙华铁路土地征收及其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红线范围)、贺某丙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宜土征(2016)24号)、蒙华铁路土地征收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红线范围)、张锋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萌化铁路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张广胜和贺某丙名下虚报提高地上附着物情况,其中张广胜名下地上附着物补偿612597元,贺某丙名下地上附着物补偿372168元,贺某丙名下地上附着物赔偿地块10.75亩为张锋的地块。18、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宜土征[2016]第23号)、蒙华铁路土地征收及其附着物补偿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红线范围)证明,张龙名下虚报提高地上附着物情况,地上附着物共计补偿41.7360万元。19、宜川县统征办“五笔会签”报账审批单及补偿费用明细表各一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书、张广胜、贺某丙、张龙申请书和领条复印件证明,2016年6月12日宜川县统征办拨付了2446938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其中向张广胜个人账户拨付了612597元地上附着物补偿,向贺某丙个人账户拨付了372168元地上附着物补偿,向张龙个人账户拨付了41.736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20、云岩财政所提供的XX村XX户2016年总账及明细账证明,2016年10月21日云岩财政所向张龙个人信合账户拨付了更改土地类型后14.142亩的70%征地补偿款237586.6元,同年11月30日云岩财政所向张龙个人信合账户拨付了余下30%征地补偿款101832元。21、中国银行、农业、邮政、信合等银行提供的张广胜、胡某某、贺某丙、贺某乙、高彩芳、张龙交易流水、存取款凭证、存单证明,张广胜向胡某某行贿15万元钱来源为2016年5月17日贺某乙通过中行账户打款5万元给被告人张广胜妻子贺某甲,张某甲从丈夫冯继亮信合的账户中取款49900元打款给张广胜,同日张广胜将以上钱款取现后又在自己的农行账户中取款5万元。虚报提高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已经打入到张广胜、贺某丙名下,2016年6月21日张广胜名下打入612597元蒙华铁路地上附着物赔偿款,贺某丙名下打入372168元蒙华铁路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后于同年6月25日转给张广胜。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兑付后,补偿款资金往来情况,更改张龙名下征地类型的土地补偿款已经兑付到张龙账户,共计417360元。22、到案经过说明证明,张广胜的到案方式为调查人员到家里传唤至办案单位,到案后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后经留置、讯问、调取等调查措施后才如实交代。23、宜川县监察委员会搜查证一份、搜查笔录两份、扣押决定书一份证明,宜川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于2018年7月16日在张龙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志科小区8号楼1单元1101室的住所及白色奥迪A4(车牌号:陕KXXXXX)、灰色大众迈腾(车牌号:陕KXXXXX)车内进行了搜查,搜查到苹果手机7一部、华为手机一部、联想笔记本一台、苹果手机6一部、苹果6PLUS一部。对苹果7手机、华为手机、联想笔记本、苹果6手机、苹果6PLUS予以扣押,后于2018年7月18日将苹果7手机和苹果6PIUS手机及联想笔记本电脑返还给被告人张龙。2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一份证明,经张龙确认视频内容后,对张龙原持有的金色华为手机(型号MHA-AL00)中所保存的张龙与张广胜给翟某某送8万元钱时的视频予以提取并对提取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25、视频资料证明,张广胜和张龙一起给翟某某送8万元的过程及三人一起商量次日到国土局如何找高某某闹事后要求调整土地附着物的过程。26、物证照片4张证明,张广胜给胡某某行贿时的照片。27、户籍证明,张广胜生于1967年10月10日,张龙生于1987年6月14日,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广胜、张龙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蒙华铁路占地征用土地及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时,向他人行贿,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上诉人张广胜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广胜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提出要求调整地上附着物的品种及规格,提高赔偿标准,在未果的情况下,又向时任村主任的胡某某行贿15万元。后胡某某让负责征地赔偿的翟某某将张广胜地上附着物的规格予以调整,使其非法获利30余万元。且现有证据也证明不了是胡某某向其索要15万元,其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来予以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认为张广胜有提供翟某某贪污的重要线索,属重大立功表现。经查,现有证据并无张广胜提供翟某某等人贪污的重要线索,且宜川县监察委员会受理问题线索材料审批表中,明确是在办理翟某某等人涉嫌贪污一案中,发现张广胜在蒙华铁路征地赔偿时有行贿行为,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上诉人张龙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龙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与上诉人张广胜共同协商,共同向他人行贿10万元,使张龙非法获利40余万元。张龙上诉称给他人行贿8万元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张龙套取40余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张龙有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又是初犯、偶犯,请求对张龙适用缓刑。经查,上诉人张龙与上诉人张广胜向他人行贿10万元的事实,有二上诉人的供述,有证人翟某某等人的证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二上诉人对非法获利的钱分文未退,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建理

审 判 员  梁 懿

审 判 员  刘文杰

二0一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燕 1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