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民初3184号
原告: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大田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03055P。
法定代表人:赵开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甫,重庆天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姗姗,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林,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姗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拥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 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