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辽0211执3810号

赵俊梅申请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俊梅;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11执3810号申请人赵俊梅,女,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岔鞍村四方园。法定代表人张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煜,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出纳员,住址大连市中山区宏爱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俊梅与被执行人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申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单位机器设备。本案经本院网络查询,暂未发现暂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虽然依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均为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在本院有有63件因欠工人工资的执行案件)申请对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张雁采取拘留措施,但被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偿还本案债务,张雁多次向本院及申请人承诺正在积极寻找投资人及融资借款还款,但至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张雁限制高消费,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211民初52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继亮

审判员  倪生军

审判员  徐黎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佳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