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411号
申请执行人:王改灵,女,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张存福,男,住范县。
被执行人:张可军,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李春芝,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王改灵与张存福、张可军、李春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登记进行了查询,已执行到位8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可军名下有豫J×××××汽车,但不能实际控制。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朝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