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83民初839号
原告: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314774340C。 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南康镇紫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应建兵,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方,星子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陶解华,男,汉族,1951年9月15日出生,庐山市人,,住江西省庐山市
被告:吴宝珍,女,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庐山市人,,住江西省庐山市 原告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陶解华、吴宝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秉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晴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