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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2民初2226号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兴支行与李来光、宋春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兴支行;李来光;宋春波;郭歧;张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2民初2226号

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兴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光明村。

负责人:张敬龙,职务:该支行行长。

被告:李来光,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宋春波,女,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郭歧,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张淑荣,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兴支行与被告李来光、宋春波、郭歧、张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兴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兴支行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祖军

人民陪审员  高雪晶

人民陪审员  车云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海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