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04执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雨锋,男,汉族,1991年6月27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江西博世金电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6937152782。
法定代表人:彭俊。
被执行人:彭俊,女,汉族,1983年8月25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人何雨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仲裁委员会(2018)榕仲裁字第294号裁决书,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博世金电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彭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对发现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并进行了网上扣划,对查询到的房产车辆,进行了查封,发现不足以覆盖案件标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现住地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093315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5月23日已执行164559.41元,未执行6928755.59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5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104执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先宝
审判员 谌维东
审判员 万晶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