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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2刑初15号

被告人聂某强非法持有枪支、职务侵占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职务侵占
当事人
聂某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2刑初15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强(小名四娃),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住万荣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5月2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10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职务侵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 辩护人柴康萍,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琳,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聂某强非法持有枪支、职务侵占一案中,因侦查机关冻结的被告人聂某强的银行存款期限届满,根据案情需要,需对该存款续行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聂某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华兴路营业所的存款394954.5元(账号0303XXXXXXX********)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小丽

人民陪审员  张怀心

人民陪审员  陈朝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畅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