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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4刑更318号

庞树林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庞树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4刑更318号罪犯庞树林,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辽宁省抚顺市,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5月19日作出(2005)抚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庞树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庞树林不服,提出上诉,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15日以(2005)辽刑一终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庞树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2880元。2007年11月19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3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5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于2019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15年5月12日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表扬六次。在本次减刑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庞树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兴长奕

审判员张延东

审判员李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芦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