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542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
负责人:沈强,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春,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俭,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孙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孙俭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邱方丽
人民陪审员 陈**贵
人民陪审员 徐金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罗常耀
书 记 员 陈思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