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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91执恢71号

刘承信、林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承信;林松;乔亚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1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承信,男,195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林松,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乔亚娟,女,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威海济技术开发区时代海景4号楼404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承信与被执行人林松、乔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9年5月13日10时至2019年5月14日10时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乔亚娟名下位于威海市五洲太阳城天琴园35号-2车库以100000元的价格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淘宝网)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2019年5月14日,买受人王慧莉(身份证号码)以100000元的最高价购得。现买受人王慧莉已将全部款项汇入法院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乔亚娟名下位于威海市五洲太阳城天琴园35号-2车库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威海市五洲太阳城天琴园35号-2车库及项下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王慧莉所有。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至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艺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