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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刑更385号

刘山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刘山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刑更385号罪犯刘山林,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9日作出(2005)北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刘山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漏罪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邵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刘山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刑期自2005年6月2日至2025年6月1日止。于2007年4月23日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8日、2013年1月22日、2014年11月25日、2016年12月2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9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山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罪犯刘山林在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以下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山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从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积极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共获得5个表扬。审理期间,缴纳1000元履行财产刑义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山林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山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9年9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贤

审判员  袁米娜

审判员  易伟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丽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