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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01民初2074号

恩施市沙地乡麦淌村村民委员会与邓典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恩施市沙地乡麦淌村村民委员会;邓典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2801民初2074号原告恩施市沙地乡麦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恩施市沙地乡麦淌村麦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2801080943470C。法定代表人许大波,系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特别授权),系该村村委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状(特别授权),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典伦,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住恩施市。

原告恩施市沙地乡麦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麦淌村村委会)诉被告邓典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淌村村委会的诉讼代理人马荣、陈文状,被告邓典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淌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收回集体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安置协议书》(201802003号)中有关“原夏村坝村二组耕地(地块号572,其中1.341亩除外)”的内容,扣减该部分补偿款896319元,庭审中变更为8963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因实施青云崖项目的需要,原告收回了被告在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于同年5月20日签订了《收回集体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安置协议书》(201802003号)。兑付补偿款前的核查过程中,发现将本应为原夏村坝村二组王仲林等23户共有的耕地即原夏村坝村二组耕地(572号地块,面积为30.833亩)的补偿款,重复补给了被告一户,显属错误,应予撤销。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准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邓典伦辩称:1.补偿合同是村委会委托的一个拆迁公司威胁不准我小孩上学我才签的,合同无效,要求原告退还所有证件;2、起诉的这块地虽然不是我一个人的,也不是23户共有的,是5户人家共有的。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因恩施青云崖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的需要,原告麦淌村委会委托恩施市乔安征收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在项目建设范围内进行征收拆迁工作。同年5月20日,麦淌村委会主任许大波代表村委会与被告邓典伦在被告家签订了《收回集体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安置协议书》(201802003号),协议载明:“……一、乙方被收回土地概况乙方被收回土地共157.411亩(实测面积)、组成如下:1.登记于1072302010、1072302020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实测面积44.659亩……二、征收补偿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部补偿给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的70%补偿给被征收人。具体如下:(一)耕地补偿合计129823.09元1.土地补偿费426936.69元;2.安置补偿费784169.44元;3.青苗补助费87129.93元……。”2018年12月18日,沙地乡农村经营管理站在审核青云崖项目拨付打款资料中,发现邓典伦补偿合同经营权证面积与实测面积相差过大,遂要求麦淌村委会核实。麦淌村委会经核实,发现将本应为原夏村坝村二组王仲林等23户共有的耕地即原夏村坝村二组耕地(572号地块,面积为30.833亩)的补偿款,全部补给了被告一户,邓典伦在该地块中应得份额1.341亩已在补偿协议书中约定。因被告不同意与原告重新签订合同,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准前述诉请。另查明,土地二轮延包时,被告邓典伦作为承包方代表于2005年5月20日与恩施市沙地乡麦淌经济联合社签订的1072302010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中载明“承包地总面积:2.8亩,承包地块名称:窑坑淌、陈家槽、后头坡。”2008年2月19日,被告邓典伦与案外人朱玉芝、向相凯签订《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案外人朱玉芝、向相凯自愿将自己承包的天坑淌1.1亩责任田转让给邓典伦,该协议经麦淌村委会签字盖章确认。案涉土地572地块小地名“向家坡”(面积:30.833亩)未登记在麦淌的任何农户名下,涉诉土地的补偿款亦保管在原告处。

本院认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地块名为“向家坡”(地块号**)的土地非被告邓典伦承包。本案中,被告邓典伦承包土地实测面积为12.485亩,另有原夏村坝村二组耕地(572号地块“向家坡”)应得份额的实测面积1.341亩,因此其收回耕地的实测面积应为13.826亩,故麦淌村委会与被告邓典伦签订的《收回集体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安置协议书》(201802003号)中“收回耕地实测面积44.689”登记错误,对原夏村坝村二组王仲林等23户农户显失公平,故本院依法撤销该协议中关于地块号572号(面积30.833亩)的征地补偿内容。

被告辩称案涉土地系张林、朱作为、朱秀艳、邓典平、邓慎贵五人共有,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辩称《收回集体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安置协议书》系被威胁所签,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撤销原告恩施市沙地乡麦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邓典伦签订的《收回集体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安置协议书》(201802003号)中关于地块号572号的征地补偿内容,该部分补偿款896312元予以扣减。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邓典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