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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执644号

王亚军、于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6-0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亚军;于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21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王亚军,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于燕,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王亚军与于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皖1221民初5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亚军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8)皖1221民初56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于燕欠原告王亚军劳动报酬35,500元,于2019年1月28日前支付15,500元,余款2万元于2019年4月10日付清(若2018年1月28日前被告未按时支付15,500元,原告则可以向法院同时申请强制执行余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被告于燕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31日、3月30日、4月29日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孙文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