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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891执28号

祁养奎与何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4-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支付令
当事人
祁养奎;何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2891执28号 申请执行人祁养奎,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何涛,男,汉族,1986年9月30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申请执行人祁养奎与被执行人何涛支付令一案,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2019)青2891民督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涛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养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9700.00元,申请执行费196元,全部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何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在立案后,及时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何涛在金融机构开设账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依法查封了在海西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车号为×××和×××小型轿车手续,但该车未被控制,无法处置。无证券、工商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启动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何涛的不动产进行调查,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申请人祁养奎与被执行人何涛在执行阶段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我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于2019年5月22日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祁养奎。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19)青2891执28号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海生

审判员  刘佳富

审判员  潘红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