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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81执48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阮瑞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阮瑞锋;陈宝容;福建元利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关新华南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85759344XJ。

主要

负责人:许国栋。

被执行人:阮瑞锋,男,1972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宝容,女,1975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

被执行人:福建元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86911518C。

法定代表人:林棋。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阮瑞锋、陈宝容、福建元利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5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981民初5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范松荣 执行员  黄仲荣 执行员  郑健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