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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执1618号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与郭叶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6-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郭叶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82执1618号

被执行人:郭叶明,男,1972年9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郭叶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2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郭叶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郭叶明未自觉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2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郭叶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2、2019年2月20日、2019年5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叶明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郭叶明的银行存款分别为503.77元和325.55元,合计829.3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叶明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2月20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叶明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因被执行人郭叶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向郭叶明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829.32元,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170.68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829.3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元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赵云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钱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