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91民初520号
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圆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亢越。
被告:北京奇境天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0732div>
法定代表人:林柏宇。
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境天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佳政
人民陪审员 郭文明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