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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2647号之一

成都金国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颜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金国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颜伟;李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2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国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荣。

被执行人:颜伟,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李少英,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5875号,立案执行成都金国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颜伟、李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颜伟所有的川A×××××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将被执行人颜伟所有的川A×××××长安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