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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02民初2595号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02民初2595号

原告:朱某,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吴某,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以双方已私下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原 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