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02民初2595号
原告:朱某,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吴某,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以双方已私下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原 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