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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481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雷振东申请执行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振东;张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481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雷振东,男,1972年7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张勇,男,1978年7月10日生,满族,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雷振东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481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50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9年5月23日,被执行人张勇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5000.00元、执行费126.00元、诉讼费88.00元。申请执行人雷振东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出具结清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辽1481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阳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