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恢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昊,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侯利涛,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吴昊与侯利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昊与被执行人侯利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22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卫平
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校彦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