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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恢406号之一

吴昊、侯利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昊;侯利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恢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昊,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侯利涛,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吴昊与侯利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昊与被执行人侯利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22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卫平

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校彦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