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11执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五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
法定代表人:易志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八方电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142185-6),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长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建五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八方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民终8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2019年4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登记、车辆登记、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后于2019年5月16日发起了二次查询;2019年4月16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4月22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201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去函,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2019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29551.4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29551.4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