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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4刑更466号

康军杀人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康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4刑更466号罪犯康军,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吉林省磐石,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沈刑一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4月27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9月16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31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于2019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16年11月29日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表扬5次。在本次减刑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康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31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兴长奕

审判员张延东

审判员李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芦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