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明田,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周明星,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盖雪静,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刘明田与周明星、盖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明星有房产可供执行,房产证号为上房权证字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明星在上蔡县蔡都大道中段南侧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上房权证字第**。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周明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周明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周明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文波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豪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