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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民初2562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合肥皇家至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5-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合肥皇家至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民初256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洋,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康宁,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皇家至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01925P。

法定代表人:何传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超,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著作协会)与被告合肥皇家至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家至尊娱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著作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洋,被告皇家至尊娱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丽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音像著作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皇家至尊娱乐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不屑》(序号51-100)等50部侵权作品;2、判令皇家至尊娱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3、判令皇家至尊娱乐公司承担合理费用925元(包括公证费425元,取证费500元);4、判令皇家至尊娱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专辑《我是传奇》《擦肩而过》的著作权人。两专辑收录了《开门大吉》《我从草原来》《月亮之上》《擦肩而过》《有情人终成眷属》等131部MTV音乐电视作品。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是专辑《爱的奉献》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承诺》等6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第三辑)收录了6个著作权人共54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其中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68部(张**岳、梁静茹、刘若英等人演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45部(尚雯婕、张靓颖等人演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部(何润东、李代沫等人演唱)、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1部(胡彦斌、韩庚等人演唱)、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1部(孙楠、那英等人演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93部(阿杜、林俊杰等人演唱)。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的著作权人,共收录了《倒带》等共43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部分著作权人对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 音像著作协会分别与上述所列8家著作权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除外)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分别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像著作协会管理,授权音像著作协会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像著作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像著作协会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皇家至尊娱乐公司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合法使用音像著作协会信托管理的包括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迫不得己,音像著作协会授权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对皇家至尊娱乐公司营业性放映上述部分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本案所涉的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皇家至尊娱乐公司涉嫌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名单附在民事起诉状后)。皇家至尊娱乐公司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包括本案所涉在内的音像著作协会信托管理的MTV音乐电视作品,故意侵权的事实清清楚楚。皇家至尊娱乐公司的所作所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和音像著作协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和音像著作协会的合法权益,音像著作协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皇家至尊娱乐公司辩称,音像著作协会主体不适格,其并不享有以自己名义对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播放权等进行诉讼的权利,其代表著作权人行使相关著作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皇家至尊娱乐公司曲库中的歌曲均系来源于合法购买的点唱设备系统,所安装的KTV点唱播放系统是向正规合法企业购买,没有侵权故意;音像著作协会起诉的涉案歌曲中有大部分曲目是没有经过点唱、播放的;音像著作协会提交的公证书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且诉求的侵权金额过高。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系列音像制品,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发行,外包装上载有该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我是传奇(原创流行金曲精选MTV卡拉OK)》系列音像制品,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外包装上载有该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上述音像制品所收录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中,包含了名为《不屑》、《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玩具枪与玫瑰》、《我不要长生不老》、《总冠军》、《狠不下心》、《小薇》、《雨衣》、《长假》、《海浪》、《那么爱你为什么》、《谁能让时间倒转》、《麻糬》、《爱一个人恨一个人》、《明天我要嫁给你》、《舍不得把眼睛睁开》、《爱江山更爱美人》、《得意的笑》、《ByeBye》、《爱错》、《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彩虹》、《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我喜欢》、《喜悦》、《我只为你乖》、《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成全》、《很爱很爱你》、《后来》、《收获》、《大家来恋爱》、《关于你的歌》、《手放开》、《眼底星空》、《远走高飞》、《你明明爱我》、《红太阳》、《飞翔》、《风筝》、《伤痕》的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简称《不屑》等50部音乐电视作品)。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乙方)分别与音像著作协会(甲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涉案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以甲方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用。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有效期分别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7月28日。 2018年5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接受音像著作协会的申请后,音像著作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同公证人员来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某与明光路交口东南角、一处门头标有“皇家至尊”文字的建筑物前,上述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标有“皇家至尊”文字的入口进入上述建筑物,乘坐电梯上至四楼,进入四楼一间门头有“7777”的包间内,进入包间后音像著作协会的委托代理人依次点播了包括涉案《不屑》等50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219部音乐电视作品,公证人员某同时录像的过程进行公证,其后制作(2018)皖合元公证字第6347号公证书。 (2018)皖合元公证字第6347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光盘中《不屑》等50部音乐电视作品播放的截屏拍摄画面、歌词、旋律,与音像著作协会所举证的系列音像制品光盘中对应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拍摄画面、歌词、旋律一致。 另查明,音像著作协会基于(2018)皖合元公证字第6347号公证书取证的音乐电视作品,分成四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音像著作协会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封面、《我是传奇(1-6碟)》封面、(2017)皖合衡公证字第8999号《公证书》、(2017)皖合衡公证字第8998号《公证书》、(2018)皖合衡公证字第1377号《公证书》、(2018)皖合衡公证字第1376号《公证书》、(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442号《公证书》、(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5352号《公证书》、(2017)皖合衡公证字第9004号《公证书》、(2018)皖合元公证字第6347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经营场所消费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关于2018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为充分表达歌曲的思想内涵,经人物造型、动作、布景、镜头的色调与变化,通过艺术美感的音画组合体,体现出制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涉案系列音像制品光盘外包装版权声明,结合音像著作协会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认定音像著作协会依据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依法具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皇家至尊娱乐公司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KTV点唱系统设备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不屑》等5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且未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使用费,侵害了由音像著作协会信托管理的相关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音像著作协会依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授权,有权对涉案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进行管理,故皇家至尊娱乐公司作为卡拉OK经营场所,音像著作协会有权向其主张赔偿。同时,皇家至尊娱乐公司辩称其曲库中的歌曲来源合法,是向正规合法企业购买,大部分曲目没有经过点唱、播放,音像著作协会提交的公证书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且诉求的侵权金额过高等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音像著作协会未能举证证明其因皇家至尊娱乐公司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皇家至尊娱乐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故综合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经营场所的规模、位置、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并考虑音像著作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客观上所必然支付的合理开支,应当在基于(2018)皖合元公证字第6347号公证书所提起的四起案件中均摊,本院酌定皇家至尊娱乐公司在本案中向音像著作协会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皇家至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内删除名为《不屑》、《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玩具枪与玫瑰》、《我不要长生不老》、《总冠军》、《狠不下心》、《小薇》、《雨衣》、《长假》、《海浪》、《那么爱你为什么》、《谁能让时间倒转》、《麻糬》、《爱一个人恨一个人》、《明天我要嫁给你》、《舍不得把眼睛睁开》、《爱江山更爱美人》、《得意的笑》、《ByeBye》、《爱错》、《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彩虹》、《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我喜欢》、《喜悦》、《我只为你乖》、《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成全》、《很爱很爱你》、《后来》、《收获》、《大家来恋爱》、《关于你的歌》、《手放开》、《眼底星空》、《远走高飞》、《你明明爱我》、《红太阳》、《飞翔》、《风筝》、《伤痕》的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合肥皇家至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5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为287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87元,被告合肥皇家至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倪伟

书记员杜隆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法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