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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执保142号

梁广军、郑鑫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广军;郑鑫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保142号

申请人:梁广军,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

申请人:郑鑫磊,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广军与被申请人郑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1民初20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鑫磊所持有的上蔡县御华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30万元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积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翔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