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1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8楼0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87441E。 委托代理人廖奕苗,是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岑紫君,是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钟德基,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钟德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6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钟德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本金60990.31元,分期手续费2668.09元,截止至2018年7月16日止的零售利息6250.86元,及以60990.31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20元,财产保全费678.08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若干银行账户,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款项共计4880.66元,减去本案执行费948.64元、减去本案申请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书的受理费2123.28元及执行费50元后,还余1758.74元该款项已退予申请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余额过少,本院未能扣划。经查,被执行人享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XXX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分红,故本院已向该社发函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分红等收益。本院通过银行反馈的通信地址及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令及传票,但均被退回;且多次拨打被执行人的电话,发送短信予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到庭申报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现被执行人已不居住在其户籍所在地。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1758.74元。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钟星亮 执行员 许晓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佳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