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6236号
原告: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管城区石化路**。
法定代表人:王镇海,总经理。
被告:李金利,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生。
原告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时满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郑嘉伟
书记员臧文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