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823刑初33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玉真,男,1989年9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河南省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传唤,2019年5月7日被河南省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9〕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赵玉真酒后驾驶号牌为豫A×××**的小型汽车,沿武陟县五老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小马营涵洞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玉真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1.9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玉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范某的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及检验结果确认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赵玉真因本案于2019年5月6日被河南省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传唤到案。有查获经过、醒酒证明、发破案经过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玉真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玉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玉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丹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