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13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王兆丰,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
委托代理人:王帅,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女儿。
被执行人: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街道。
法定代表人:谭兴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丰与被执行人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304.00元,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执行款3,606.40元。经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保险理财产品信息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元臣
审判员 解瑞杰
审判员 单联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一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