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3刑更1139号

王占民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王占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刑更1139号罪犯王占民,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海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6)淄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占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6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8年11月14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28年11月13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5月4日、2016年11月21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占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占民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占民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占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占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希宝

审 判 员 郭红利

审 判 员 胡文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毕作珍

书 记 员 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