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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2民初4741号

贵州黔行兄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南明区壹号娱乐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7-07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黔行兄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壹号娱乐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2民初4741号

原告:贵州黔行兄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37层4号。

法定代表人:丁永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力精、石艳娟,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壹号娱乐城,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F区3栋一二至四层-402号商铺。 经营者:付渃琀,女,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系贵阳南明区壹好娱乐城户主。 原告贵州黔行兄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壹号娱乐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赵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黔行兄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永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力精、石艳娟,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壹号娱乐城经营者付渃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黔行兄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装修完毕,工程于2017年9月27日竣工验收交付被告运营,同时在装修过程中应被告的要求,对增项部分进行了施工,也在2017年9月20日竣工结算。双方对所有工程在2017年12月23日签订了结算协议书,明确了被告所欠工程款的金额,后被告陆续支付了一部分,现尚欠25万元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装修工程款250000元,同时按照月息2%计算支付从2018年2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壹号娱乐城辩称:原告的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不存在拖欠,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宝建)签订的关于隔墙部分的装修施工合同以及隔墙部分的预算报价表、给排水部分工程预算报价表、弱电部分工程预算报价表,2017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关于室内的装修施工合同以及合同附加说明,约定原告为被告经营的壹号公馆娱乐会所进行装修,被告认可张宝建是壹号公馆股东,是被告聘用的经理,在装修过程中,签订的合同被告均予以认可。 装修完工后,2017年12月23日,原告与张宝建签订两份《竣工结算欠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装修工程款共计2777000元,已支付1530000元,剩余工程款1247000元未支付,经双方协商,以60万元作为最终结算金额,付清所有工程款,该60万元分三次支付,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18年1月10日前支付20万元,2018年2月1日前支付20万元,如果在2018年2月1日前未结清余款,则按欠款总金额的月息6分进行核算支付总款。对该欠款协议,原告主张,在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支付了50万元,剩余10万元未支付,对该证据材料,被告对证据三性予以认可,主张自己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60万元,被告提交2018年11月20日李波出具的收条一张,称李波是原告的股东,在施工过程中一直是李波参与管理,后来李波与自己确定恋爱关系,原告就说该10万元工程款不用支付,作为李波与被告的结婚贺礼,所以该工程款已经付清,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该证据不予认可,主张李波并不是公司股东,李波与被告系恋人关系,其出具的收条原告不予认可,也从未向李波和被告承诺该工程款不用支付。 2017年12月23日,原告与张宝建签订的另一份《竣工结算欠款协议书》约定:壹号公馆娱乐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于2017年9月20日顺利竣工并验收交付运营,双方确认工程后期增项款共计15万元,该款在2018年3月1日前支付10万元,剩余5万元在2018年4与1日前支付完毕,如果在2018年4月1日前未结清余款,则按欠款总金额的月息6分进行核算支付总款。对该证据三性被告予以认可,但主张该协议中约定的增项并未施工完成,且施工也未达到被告的要求,故该款不同意支付。 审理中,原告主张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资金占用费为月息6分,且按照欠款总金额为基数计算,原告认为该标准过高,违反法律规定,现表示自愿按照月息2分计算,且只按照欠款金额计算。。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及有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质证核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一系列装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经营的壹号公馆娱乐会所进行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签订了《竣工结算欠款协议书》,该两份结算书对装修工程款和增项工程款的金额进行了确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予以认可同时在该结算书中约定了付款时间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等。协议签订后,被告依据第一份协议支付了50万元,剩余10万元未支付,另一份协议约定的增项工程款15万元至今未支付,原告起诉的工程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被告虽辩称10万元已支付,但被告举证的李波出具的收条原告不予认可,且李波与被告系恋人关系,被告也未举证证明李波系原告公司股东,李波的收款行为与原告无关。另外被告主张增项工程原告并未施工完成,且施工未达到要求,对此被告并未举证,且在双方的结算协议书上,明确载明了2017年9月20日装修工程已经顺利竣工并验收交付运营,被告的辩解意见与该事实相违背,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按照月息两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的主张,双方在结算协议书中约定了如果未按照协议支付所有工程款,则按照总结算金额的月息6分计算支付,原告自认月息6%过高,主动要求按照月息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是另外15万元的资金占用费应当从2018年4月2日开始计算,而不是原告主张的2月1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壹号娱乐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工程款25万元给原告贵州黔行兄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8年2月2日起至该款付清为止,另外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8年4月2日计算到该款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黔行兄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1元,由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壹号娱乐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永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