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11民初9092号
原告:宜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盈财富广场******A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RQ0A007。
法定代表人:韩朝红。
被告:叶国飞,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诉被告叶国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泽澄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