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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6执1356号

范县豫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许化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县豫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许化全;许正景;许相申;许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356号

申请执行人:范县豫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范县陆集乡陆集村。

法定代表人:吴修连,该社负责人。

被执行人:许化全,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许正景,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许相申,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许瑞,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范县豫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许化全、许正景、许相申、许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及财产调查,目前我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许化全、许相申名下的车辆,无法实际控制处置;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3864元已扣划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李付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爱如 来源:百度“”